为贯彻落实《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等监管要求,完善信用评级业务评价体系,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跨市场统一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经广泛征求行业及监管部门意见建议,联合起草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评价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评价适用范围为经交易商协会注册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业务的机构,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从事交易所市场评级业务的机构。评价期内未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评级业务的机构,不参加市场化评价。二是评价指标体系以评级质量为核心,以投资人服务水平为主要参考点,兼顾合规情况和业务素质等,包括业务基础评价、市场成员评价和监管自律评价三大类评价,并设置加减分项。三是评价开展方式遵循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原则,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成立工作组,采用主办、协办机制,主办单位一家且每年轮换,联合开展评价工作。四是评价结果展现上,对纳入当期评价的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统一排序,分为一、二、三、四类。被责令停业整改、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行业声誉的信用评级机构直接评为第四类,突出对机构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的负面评价。其余机构中,评价得分前80%的排在第一类或第二类,得分后20%的排第三类。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与证券业协会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联合开展评级机构市场化评价,强化市场监督约束力度,建立基于质量的评级行业的优胜劣汰机制,推动信用评级更好服务于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