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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首提P2P十大监管原则 行业法律法规呼之欲出
作者:管理员  来源:转自因特网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8日  点击次数:

    2014年09月28日 07:08    来源: 北京日报     杨汛

    针对P2P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已经逐渐细化,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已呼之欲出。昨日,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首次明确了P2P十大监管原则。他表示,P2P监管思路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P2P平台不得建立资金池

  王岩岫表示,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P2P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同时,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P2P还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平台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充分信息披露风险提示

  在P2P投资人资金方面,王岩岫明确,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了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王岩岫表示,P2P行业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此外,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针对P2P行业的最后一条监管原则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需高效满足细分市场需求

  在给P2P行业划定监管原则的同时,王岩岫也坦言,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实践,P2P在我国呈现快速式的发展,这得益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比较宽松的环境。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欣天健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建明表示,互联网金融并没有真正改变传统金融作为资金融通中介、支付结算平台和理财中介的基本功能,但它冲击并改变着传统金融的战略思维、客户服务理念和手段、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效率。

  陈建明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伟大之处,在于它让市场参与者更加大众化,更加惠及普通百姓和广大中小微企业。因此,如何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管理挖掘出的潜在客户市场,以互联网思维和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和商务模式,快捷、高效地满足各细分市场客户的不同金融需求,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制胜的关键。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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