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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试点范围或试点政策常态化 不良贷款转让市场将更多元高效
作者:上海证券报  来源:转自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8日  点击次数:

□ 已开立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机构数(含分支机构)为951家。今年上半年,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成交规模为504.4亿元,同比增长145.69%;二季度,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公告挂牌项目单数205单、业务规模464.9亿元,分别较一季度上涨215.38%、193.13%

□ 不良贷款转让金额增多、速度加快,主因是:个人类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试点机构范围扩大,更多金融机构获得批量转让许可;不少金融机构则为提高处置效率选择批量转让

银行业加速出清不良贷款。今年以来,参与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的机构数量和成交规模均大幅增长。

今年是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试点的第4个年头。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将综合考虑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情况等因素,研究出台有关制度,扩大试点范围或推进试点政策常态化实施。

分析人士认为,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积极推进,有利于银行业优化资产结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亦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提供了重要支撑。

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模大增

今年以来,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明显提速,成交规模大幅增加,试点机构数量不断扩围。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下称“银登中心”)8月2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已开立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机构数(含分支机构)为951家。

此外,银登中心2024年二季度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成交规模为504.4亿元,同比增长145.69%;二季度,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公告挂牌项目单数205单、业务规模464.9亿元,分别较一季度上涨215.38%、193.13%。

分析人士认为,这与政策鼓励支持、市场需求上升、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意愿加强等因素有关。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不良贷款转让金额增多、速度加快,主因是:个人类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试点机构范围扩大,更多金融机构获得批量转让许可;不少金融机构则为提高处置效率选择批量转让。

在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首席专家曾刚看来,参与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的机构数量和成交规模大幅增长背后,是银行业对于不良资产出表愈发迫切的需求。

“银行业对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的重视度日益提高,及时处置不良资产有利于银行优化资产结构,控制风险。”曾刚分析称,首先,金融管理部门要求银行加强不良资产处置,保持资产质量稳定;其次,不良资产占用大量资本,会影响银行盈利能力和发展空间;最后,不良贷款率还是银行机构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多管齐下提升中小银行积极性

目前,地方中小银行在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方面参与度较低。银登中心数据显示,二季度,股份行是最主要的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出让方,占比68.2%;城商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占比仅为4.9%、1.7%。

“中小银行的资产规模较小,单笔不良贷款金额往往也较小。小额分散的不良资产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不易吸引买家。”曾刚认为,潜在买家倾向于购买大型银行的不良资产包。此外,不良资产转让涉及复杂的法律、财务和估值问题,中小银行缺乏专业团队。

不良资产定价问题也是中小银行相关业务遇冷的原因之一。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研究员周茂华表示,目前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和方式偏少,不良资产定价困难,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不良贷款处置成本也比较高。

一些中小银行出于风险暴露的顾虑,开展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的意愿较弱。曾刚解释称,这是因为不良资产转让须详细披露相关信息,中小银行可能担心信息披露会影响其声誉或引发其他风险。

如何提高中小银行在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上的活跃度?多位受访者建议,可通过建立联合转让机制、优化定价机制、探索创新处置手段等方式,激发中小银行的积极性。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建议,中小银行可通过联合打包方式,增加不良资产规模。曾刚认为,应鼓励同一地区或同类型的中小银行联合打包转让不良资产,通过规模化提高市场吸引力和议价能力。

针对定价困难问题,曾刚提出,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提高定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探索多样化的定价模式,如分成制等。同时,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通过适当的信息保护措施,缓解中小银行对于信息泄露的担忧。

董希淼认为,中小银行可探索创新处置方式,综合运用现金清收、自主核销、不良资产转让和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手段。

提高中小银行不良贷款转让的积极性,还需政策进一步鼓励支持。董希淼建议,地方政府应在税收减免、债务重组等方面有力支持中小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

市场有望更加多元高效

不良贷款转让市场正迈入更加成熟、多元和高效的阶段。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将会同财政部综合考虑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情况、相关企业展业情况、高风险机构及不良贷款转让处置需求等因素,研究出台有关制度,扩大试点范围或推进试点政策常态化实施,助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拓展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和处置方式。

回顾来看,原银保监会于2021年1月启动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2022年12月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妥善衔接首批试点通知的施行期限,扩大试点机构范围,进一步优化明确出让程序和政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述表态释放重要信号。”曾刚分析称,这表明政策将保持延续性,未来或有更多类型的金融机构或地区被纳入试点范围;相关制度有望更加系统和完善;提及“拓展处置渠道和方式”,监管部门或意在鼓励创新。

周茂华表示,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有望创新,市场供给方与需求方或将持续扩容,信息披露制度更加规范透明,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市场的深度、广度将持续增强。

曾刚认为,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将在估值、交易、管理等环节发挥更大作用。同时,随着专业化程度提升,可能会出现更多专注于不良资产处置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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